防疫專區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教育部等公告,有關教職員差勤部分更新規定下:

鑑於國際間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疫情為全球大流行,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
教育部函請各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自109年3月18日起至本學期上課結束日止,應避免教職員工生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對於各類人員之出國案件,請務必審慎評估其必要性或急迫性。
並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回報使本校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以下事項為重申:

(一)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本校人力調度,請全體教職員、與本校內各委任、委託專案人員、承攬人員等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即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如本校教職員有需要照顧因疫情停課之高中職(含)以下之子女,可於子女停課期間向本校申請防疫照顧假。
1.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2.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3. 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本校均予准假,且將不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如本校教職員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防疫條例) 第3條,因各級衛⽣主管機關認定須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本校給予假別為防疫隔離假。
防疫隔離假,如受隔離/檢疫的原因非公務關係,本校得不給薪。

♣衛福部公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臺教綜(五)字第1090036660號公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因應新冠肺炎,相關差勤措施敬請全體教職員遵守。

一、鑑於國際間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疫情為全球大流行,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請全體教職員、與本校內各委任、委託專案人員、承攬人員等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即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如本校教職員有需要照顧因疫情停課之高中職(含)以下之子女,可於子女停課期間向本校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本校均予准假,且將不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