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不法侵害宣導

本校相關法規

(來源:本校營繕組環安專區網頁)

校內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書面聲明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計畫

解釋

職場霸凌

現行法規對於職場霸凌還沒有定義性規定,不過已但有法院判決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有相類似的定義可供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霸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也就是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霸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面結果而言。」,換言之,職場霸凌必須有刻意傷害的行為、非偶發性且長時間、間接或直接造成他人身、心理傷害等要件,才稱得上法院所認定之職場霸凌。

不法侵害

職場不法侵害的行為種類有多樣,職安署於「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列出幾乎所有可能的類型。

略分為:
(肢體攻擊)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
(精神攻擊)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
(人際關係)隔離、排斥、忽視、孤立。
(要求過高)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
(要求過低)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
(隱私侵害)過度介入私人事宜。

※職場不法侵害已經包含職場霸凌的概念。